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最早是在2017年5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重要内容如下: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0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特别提示:可能大家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财税〔2018〕76号,所说的弥补亏损年限,是特别针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特别享有的政策。只有这二类企业才可延长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怎么办理六项减税政策试点的优惠备案手续?
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意义

2019年4月3日,杭州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该政策共有五部分23条,涵盖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举措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重大产业项目招引等,突破多、力度大、范围广,旨在让企业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
财政部积极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在进一步明确支持领域、突出工作重点,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同时,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支持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有效地激发了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

去年,首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阶段参股项目签约。这是国家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经财政部、科技部批准,6家签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将作为主发起单位,分别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融资规模达到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即中央财政投资1.59亿元。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帮助众多的中小企业渡过了难关,打开了发展空间。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财政部和商务部重新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将原来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条件由年度进出口1500万美元以下扩展到4500万美元以下,同时根据形势需要,增加了电子商务、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内容。
9年来,该项政策支持的企业涉及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纺织服装产品等多个领域。据统计,2001年至2009年,受到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出口额由2001年的941.2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4231.1亿美元,2001年至2009年,累计21664户企业实现了产品出口的“零”突破,累计1999户企业的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

发挥资金撬动效应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在进一步明确支持领域、突出工作重点,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同时,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支持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有效地激发了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资金融通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鼓励政策,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等支持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今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深入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1.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2.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担保服务;
  3. 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注资支持,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担保资金70.38亿元。其中2009年共安排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倍,今年继续安排10亿元。从今年上半年拨付的10亿元资金看,获得补助的663家担保机构共为4.5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887亿元贷款担保;

税收政策让中小企业受益

近年来出台的对企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政策中,有许多条款使中小企业受益:

鼓励“三农”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条款,使很多中小企业受益。
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等特殊群体的自主创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当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