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为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许多便利。吃、穿、住、行基本样样离不开各类软件,软件开发企业也随之发展越来越快。在我国,为了推动软件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6月24日发布了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一系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并非所有软件企业均可享受相关优惠,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谓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查账征收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举个例子:某公司2018年满足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但2017年就开始获利了,该公司应按照第一个获利年度(2017年)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由于当年度尚未符合条件,所以可以自2018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一种税收优惠,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规定,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